辦理條件: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民應當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申領人持原《居民身份證》現場辦理;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帶領其現場辦理,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地點:
可就近選擇任意戶籍派出所。
辦理時間: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週七天對外辦公,郊區分局戶政大廳周一至周五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辦理流程:
申領人持原《居民身份證》現場辦理,現場進行指紋採集、人像採集等工作,並領取憑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放證件。申請人持領取憑證領取身份證。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舊證。
有效期: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長期有效。
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放證件。
辦理費用:
損壞換領每證40元、其他原因換領證件每證20元。
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特急發改價格[2003]2322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提示:本市戶籍居民符合以下條件可在網上辦理居民身份證損壞換領業務:
本市戶籍居民,16周歲以上,5年之內辦理過居民身份證,5年之內採集過居民身份證照片,至少有一枚指紋註冊成功。
點擊查看:如何在網上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