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在京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原《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帶領其現場辦理,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地點:
城區任意戶籍派出所,遠郊區城鎮派出所或分局戶政大廳。
辦理時間: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週七天對外辦公,郊區分局戶政大廳周一至周五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辦理流程:
申領人持原《居民身份證》現場辦理。現場進行指紋採集、人像採集等工作,並領取憑證。待原籍公安機關審核簽發後二十日後,憑藉領取憑證現場領取身份證。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舊證。
有效期: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長期有效。
辦理時限:
原籍公安機關審核簽發後二十日內發放證件。
辦理費用:
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特急發改價格[2003]2322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4號)
提示:領取新證時,須交回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