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申領人《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紙質版。未滿十六周歲自願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辦理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地點:
可就近選擇任意一個增設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窗口的派出所或分局戶政大廳。
辦理時間: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週7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辦理流程:
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即可辦理,兩個工作小時發放證件。
辦理時限:
兩個工作小時發放證件。
辦理費用:
每證10元。
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特急發改價格[2003]2322號);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提示:1.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三個月。
2.本市戶籍居民符合以下條件可在網上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本市戶籍居民,16周歲以上,已在本市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業務且證件未製作完成,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點擊查看:如何在網上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