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退休人員(北京市2025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日期:2023-07-14 20:06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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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8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1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基本養老金在7118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月基本養老金在7118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元。

  其中,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在7118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3元基本養老金後(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7136(7118+18)元的,補足到7136元。

  四、退休人員按本人2024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0.15%。

  五、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本市企業退休人員每人平均基本養老金水準的,補足到平均水準。

  六、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25元。

  七、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八、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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