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機動車駕駛人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
二、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四)《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
三、辦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四、申請條件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因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降低準駕車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
(二)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登出或撤銷的情形。
(三)已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申請條件的,參加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考試合格後換發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駕駛證。
(四)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本市申請辦理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要同時辦理轉入換證。
五、辦理地點
(一)外交人員及屬於姓名、國籍、證件變化的境外人員在車輛管理所總所辦理,其他境外人員可以在車輛管理所總所、車管分所辦理;
(二)其他人員任選車輛管理所總所、車管分所,交通支、大隊車管站、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三)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以外的汽車類駕駛證的駕駛人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需按照初次申領;
(四)申請人換證後,還可以登錄“交管12123”APP個人賬號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已領有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的,需要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
六、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表上無委託人簽字的,可另行提交委託書,已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申請網上委託的,無需提交紙質委託書;
(二)北京市衛健委確定的具有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已通過網上轉遞傳輸資訊的,免於提交紙製版證明;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機動車駕駛人相片3張。(相片要求為: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着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相當於1英寸,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七、辦理時限
0.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八、收費標準
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提交材料、錄入資訊-製作、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十、身份證明的含義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本市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在本市的駐地住址證明;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五)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台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六)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七)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八)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十一、辦公時間
車輛管理所總所,車管分所,交通支、大隊車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辦公時間以其公示辦公時間為準。
十二、諮詢電話
01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