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
二、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四)《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三、辦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四、申請條件
持有本市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挂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4、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6、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挂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
7、申請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8、原駕駛證包含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因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或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等原因降低準駕車型,年齡在70周歲以下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準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7、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8、年齡在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記錄的;
5、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6、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7、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申請人駕齡和累積記分條件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
2、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4、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5、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
五、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和申請地點
(一)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挂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二)申請地點
1、境外人員、未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在車輛管理所辦理;
2、內地居民和70周歲以下已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人員到下列地點申請:
(1)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京豐、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2)申請增加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分所辦理;
(3)申請增加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4)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京豐、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5)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6)申請增加其他準駕車型的,任選車管分所辦理。
六、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北京市衛健委確定的具有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已通過網上轉遞傳輸資訊的,免於提交紙製版證明;
(三)申請人屬於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學籍;
(四)機動車駕駛人相片5張。(相片要求為: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着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相當於1英寸,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七、考試
(一)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1、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簡稱“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簡稱“科目二”):
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②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③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④輕型牽引挂車考試樁考、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⑤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⑥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
對申請第①、②、③準駕車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簡稱“科目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
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防範次生事故處置知識、傷員急救知識等。
2、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里程要求: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考試。
對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考試合格標準:
(1)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2)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符合申請增加準駕車型規定要求的,車輛管理所受理後按照預約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的一日內核發有效期為三年(或有效期限截止至申請人年齡達超過規定申請最高年限日前)的學習駕駛證明,申請人應當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申請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後可登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或者“交管12123”手機APP預約科目考試時間。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證明和電子證明具有同等效力。電子證明可以通過“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三)車輛管理所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後,可以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重新預約考試,但預約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本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網際網路、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四)預約科目二考試:
1、申請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2、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五)預約科目三考試:
1、申請增加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2、申請增加小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或者持有汽車類駕駛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3、持有摩托車類駕駛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可以預約考試。
(六)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七)科目一考試時間45分鐘,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科目二樁考考試時間不超過8分鐘,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時間45分鐘。
(八)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組織、參與實施前款行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九)在受理申請至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停止預約考試、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終止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
1、累積記分達到12分;
2、機動車駕駛證被登出、吊銷或者撤銷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需按以下規定參加考試:
1、已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2、已持有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3、已持有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十一)申請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挂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外省市車管所已經通過科目一、科目二或科目三實際道路考試的(申請時要在原考試地至少通過了科目一考試),可以按照申請增駕的申請地點向車輛管理所或車輛管理分所申請繼續參加剩餘科目的考試,在有效期內的原學習駕駛證明繼續有效,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有效,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變更三次考試地。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在原考試地和本市預約考試總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辦理此業務前應先辦理駕駛證轉入業務。
八、核發駕駛證
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並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原駕駛證包含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因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或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等原因降低準駕車型,年齡在70周歲以下,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免於考試直接增加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
申請人增加準駕車型考試合格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後還可以登錄“交管12123”APP個人賬號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已領有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的,需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
九、收費標準
(一)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三)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十、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考試—考試合格的,製作、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實習期的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二)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包含其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四)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登出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十二、身份證明的含義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本市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在本市的駐地住址證明;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四)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台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五)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六)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七)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十三、辦理時間
車輛管理所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四、諮詢電話
01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