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與扶助

日期:2023-01-06 10:44    來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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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十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一千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産。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一萬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聯繫幫扶。

  四、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於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經濟幫助和扶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助金的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獨生子女父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與子女不再享受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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