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結婚證
辦理條件

  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於2025年5月10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將“全國通辦”,且在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不再要求出具戶口簿。

  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其中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結婚登記;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可在本市任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 男方不早於22周歲,女方不早於20周歲。

· 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 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辦理材料

  結婚雙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張二寸(高3.5cm×寬5.3cm)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照片背景色為紅、藍、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藝術照等。可根據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準備各自的辦理材料: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 本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需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等;婚姻狀況為喪偶的需提交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 居住國是《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成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及中文譯文。  

· 居住國是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成員的,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二)香港居民身份證;(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二)澳門居民身份證;(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或者台灣居民居住證;(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 所在國是《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成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的無配偶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及中文譯文。

· 所在國是非《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成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辦理流程

  結婚登記當事人可通過北京市民政局門戶網站和“京通”小程式、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北京民政”進行分時段預約,在預約時間段持預約憑證和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

  • 網上預約:可預約受理日期為15日內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預約成功後,當事人應當在預約日期和時段到場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法律規定、預約程式受理申請。如當事人在約定日期和時間段未到場辦理的,預約自動失效,婚姻登記機關預約窗口有權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預約的,應先取消原預約記錄。

  • 受理: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員查驗材料。

  • 審查: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詢問相關情況。

  • 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溫馨提示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對外辦公,周六隻提供預約登記服務;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免征。

    辦理地點:本市任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及電話查詢 >>
補領結婚證
辦理條件

  男女雙方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如需補領結婚證,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同時還要符合以下條件:

內地居民補領結婚證

· 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內地居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補領結婚證

· 男女雙方已經在內地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

外國人、華僑、港澳臺之間補領結婚證

· 男女雙方已經在北京辦理結婚登記

  提示若雙方均變為外國人的,可以調取結婚登記檔案,但不可補領結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變化的當事人除需出具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常規材料外,還需提供前後身份為同一人的證明或公證聲明。

辦理材料

結婚登記相關辦理材料 點擊查看>>

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資訊共用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提示:1.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身份資訊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當事人在外國公證機構辦理的委託公證書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提交全文同等格式的中文翻譯文本。

辦理流程

  補領結婚證當事人可通過北京市民政局門戶網站和“京通”小程式、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北京民政”進行分時段預約,在預約時間段持預約憑證和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結婚證。

  • 網上預約:可預約受理日期為15日內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預約成功後,當事人應當在預約日期和時段到場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法律規定、預約程式受理申請。如當事人在約定日期和時間段未到場辦理的,預約自動失效,婚姻登記機關預約窗口有權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預約的,應先取消原預約記錄。

  • 受理: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員監管並簽名。

  • 審查:核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詢問相關情況;查證婚姻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 補發: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溫馨提示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對外辦公,周六隻提供預約登記服務;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免征。

    辦理地點:本市任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實際辦理情況以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相關規定為準。)

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及電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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