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於2025年5月10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將“全國通辦”,且在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不再要求出具戶口簿。
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其中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結婚登記;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可在本市任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 男方不早於22周歲,女方不早於20周歲。
· 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 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