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本事項為國稅業務。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3.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4.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後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一)申報納稅
1.首次申報納稅時,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車輛價格證明
③車輛合格證明
④其他相關材料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申報納稅時,若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③《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④其他相關材料
3.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申報納稅時,若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③其他相關材料
(二)申報免稅
1.首次申報免稅時,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車輛價格證明
③車輛合格證明
④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2.依然屬於免稅範圍的車輛,重新申報免稅時,若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③《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④其他免稅相關材料
3.依然屬於免稅範圍的車輛,重新申報免稅時,若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身份證明
②《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③其他免稅相關材料
(三)申報補稅
補稅車輛申報時,應提供
①車主身份證明
②車輛價格證明
③其他補稅相關材料
(四)補辦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1.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
②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
③車輛合格證明
2.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應提供
①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
②《機動車行駛證》
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指:
1.身份證明。
--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簽發機關所在地與車輛登記註冊地不一致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註冊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文書)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境內居住證明;
--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境內居住證明;
--組織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國産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車輛電子資訊單。
--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資訊單、車輛一致性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