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駕駛未登記的非機動車、禁止上路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補辦相關登記手續。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遮擋、污損、破壞號牌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以及其他車輛行駛證、號牌的,責令改正,對行駛證、號牌予以收繳,處1000元罰款。
遵守法律法規關於非機動車行駛速度的規定;道路上有限速標誌、標線的,不得超過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
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不得逆行。
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外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同向行駛的車輛應當順直行駛,超車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得突然猛拐。
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不得醉酒駕駛。
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
使用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不得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滯留。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如違反以上規定,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開展競技性、規模性騎行活動。
如違反以上規定,對組織者處警告或者1000元罰款,對參與者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保持車輛的制動、鳴號、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正常。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範佩戴符合國家標準並經過強制性産品認證的乘員頭盔。
如違反有關規定的,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車輛在步行綠道和濱水步道內通行。在允許自行車騎行的綠道上行駛的,應當遵守限速和停放規定,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違反有關步行綠道、濱水步道通行規定的,由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加裝電動機和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電池等動力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改裝、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照明裝置、高分貝喇叭等裝置或者設備;
(五)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改裝、加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或者違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拼裝或者違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
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非停放區域;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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