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群

日期:2018-01-08 17:48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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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

  (一)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城鄉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員:

  1.參照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且無基本醫療保障,來京取得本市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戶籍的人員及其配偶;

  (二)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勞動年齡內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就讀的本市戶籍在校學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包括托幼機構的兒童、散居嬰幼兒和其他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以及下列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人員:

  1.具有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的學生;

  2.具有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的初中往屆生及22周歲以下的高中往屆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戶籍(駐京辦戶口、學生集體戶口等除外)的外埠戶籍學生兒童;

  4.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5.非本市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後流動站在站研究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隨往子女;

  7.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子女、在京投資臺商及其僱員(台胞)子女;

  (四)本市戶籍人員的外埠戶籍配偶,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五)本市市(區)屬單位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六)在本市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外國籍人員;

  (七)北京地區工作的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市級海外高層次人才聚集工程、國(境)外高層次人才創業支援計劃、中關村"高層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備案的人才工程入選專家,以及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人才的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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