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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本市戶籍人員的外埠戶籍配偶,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2.本市市(區)屬單位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3.在本市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外國籍人員;
4.北京地區工作的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市級海外高層次人才聚集工程、國(境)外高層次人才創業支援計劃、中關村"高層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備案的人才工程入選專家,以及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人才的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需要什麼材料?
參保材料:
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開戶銀行賬號等,具體材料可與辦理機構確認。
以下人員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
1.本市戶籍人員的外埠戶籍配偶,提交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書及無基本醫療保障承諾書。
2.在本市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無基本醫療保障的外國籍人員,提交本人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及無基本醫療保障承諾書。
3.京地區工作的國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專家的無基本醫療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專家就業合同、入選人才工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件、結婚證書、子女出生證明及無基本醫療保障承諾書。
4.在京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人才的無基本醫療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本人身份證件、結婚證書、子女出生證明及無基本醫療保障承諾書。
去哪兒辦理?
本市戶籍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
什麼時間辦理?
1.參保
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人員,自取得本市戶籍或符合參保條件之日起90日內。
2.續保
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3月31日。
繳費時間為:
(1)醫保個人賬戶:每月月底最後一天劃扣。
(2)稅務繳費:每月5日至20日。
銀行批量扣款日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2025年1月銀行批量扣款日為15日至17日)。參加批量扣款的繳費人在批量扣款期間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繳費。
怎樣繳費?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為"委託銀行繳費"方式。
1.參保
建立繳費銀行賬戶:參保人員需到與社保經辦機構合作銀行中任意一家銀行的營業網點,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卡或存摺),並存入至少一個年度的醫保費。
提示:外籍參保人員需要使用本人護照開立銀行賬戶。
2.續保
(1)醫保個人賬戶:
由北京市醫療保障局主動對足額的醫保個人賬戶發起劃扣。請及時關注醫保個人賬戶劃扣情況。使用醫保個人賬戶繳費的可通過“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index)查詢。
在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足額的情況下,除可為自己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外,還能為已建立共濟關係的家庭成員繳納保費。初次使用醫保個人賬戶為家庭成員繳納保費時,需先通過“北京醫保公共服務平臺”、京通小程式或經辦櫃檯辦理共濟備案。醫保部門將於每月最後一天發起扣費工作。
提示:能建立共濟關係的家庭成員應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包含參保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京通小程式:
可通過微信、支付寶、百度客戶端搜索“京通”小程式,進入“社會保障”欄目下的“社保費辦理”功能,點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辦理”繳費。也可通過支付寶“市民中心(北京)”或微信“城市服務(北京)—社保”選擇“社保繳費”進入。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寶、百度客戶端掃碼進入“京通”小程式的北京稅務社保繳費頁面。
(3)電子稅務局
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網(https://beijing.chinatax.gov.cn/)首頁進入北京市電子稅務局(Web端)辦理繳費。
(4)銀行APP
可通過郵儲、北京、農商、浦發銀行APP辦理繳費,詳情可諮詢相關銀行。
(5)銀行批量扣款
參加批量扣款的繳費人在批量扣款期間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繳費。請及時關注繳費情況,如批扣未成功可通過其他渠道完成繳費。
(6)銀行櫃檯
繳費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代辦人則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身份證,到本市郵儲、北京、農商、交通、浦發、華夏、農業、建設、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銀行辦理繳費業務。
保障期是多久?
1.在規定期內及時參保的人員,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12月31日。
2.在規定期內未及時參保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在3個月等待期滿後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相關提示
1.參保人員發生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學生兒童之間身份變化時,按繳費時的身份享受待遇。
2.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之日起90日內,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之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已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2008〕56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