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發生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以及學生兒童補充報銷範圍規定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2.上年度參保人員在本年度連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未連續參保繳費的不享受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當年符合參保條件且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參保繳費。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二)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三)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急診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六)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就診的;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就診的;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不應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參保人員在治療性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起付標準減半,同時執行住院轉院相關規定。
2.上年度參保人員在本年度連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未連續參保繳費的不享受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當年符合參保條件且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參保繳費。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二)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三)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急診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六)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就診的;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就診的;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不應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參保人員在治療性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起付標準減半,同時執行住院轉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