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辦理材料

日期:2025-11-24 14:32    來源:移民局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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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有經營赴臺遊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團隊旅遊。

  (二)個人旅遊:開放赴台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

  (三)探親:探望在台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台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台灣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在臺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定居。

  (五)應邀:經臺辦批准前往台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六)商務:經臺辦批准前往台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准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于台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台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産、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辦理材料

 

  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還須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上述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指:

  (1)赴臺個人旅遊、團隊旅遊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赴臺團隊旅遊多次簽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臺旅遊領隊證原件。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3)赴臺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後返回登出大陸戶籍並申請赴台灣證件的,須交驗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台灣地區戶籍謄本。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4)應邀赴臺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立項批復”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6)赴臺學習的,提交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

  (7)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8)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臺就醫、奔喪、處理財産、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注:1.外文資料需翻譯成中文。

  如有疑問,可撥打對外諮詢監督電話010-12367。

  辦結時限

  窗口辦結時限為7個工作日,自助服務機立等可取。

  收費標準

  一次簽注15/件;多次簽注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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