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注。
(二)商務: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或者駕駛專用交通工具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注的,企業機構須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文旅部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開辦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准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准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准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人才: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
1.傑出人才,即對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包括: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諾貝爾獎等國際知名獎項、國家級獎項獲得者,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域取得國際公認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在世界一流大學、科研機構擔任正教授、正研究員職務人員,世界五百強企業聘雇的科學家,北京市、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水準人才,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持卡人以及對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人員。
2.科研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科研機構包括:國家實驗室及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直轄市)屬科研院所、省(直轄市)實驗室及分中心、內地與港澳聯合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單位等。
3.文教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佈的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包含外省區市高校在京、滬、粵辦學機構),北京市、上海市高水準大學,廣東省發佈的廣東省高水準大學,以及香港中文大學(深圳)、香港科技大學(廣州)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內地與港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
4.衛健人才,即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醫療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藥學類副主任藥師及以上,護理類副主任護師及以上,技術類副主任技師及以上)、衛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員及以上)。
5.法律人才,即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式的內地仲裁員,以及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法律人才。
6.其他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強企業總部及其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與智慧製造等産業高端人才,重點發展領域、行業聘雇的內地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北京市、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人才,廣東省人才優粵卡B卡持卡人,仲裁機構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並在北京、上海或者粵港澳大灣區連續工作滿3年的人員等。
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
(七)其他:因就醫、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産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赴澳門參加會展活動、從事演藝活動的。
辦理材料
(一)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注。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3.內地居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簽注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辦理。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須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三)與申請往來港澳簽注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探親。
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交驗親屬關係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相應香港進入許可複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准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複印件、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複印件、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係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向同一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
交驗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機構人員還須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申請多次商務簽注的,須連續6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本人屬於該企業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事由説明。
企業機構在備案時已提交過上述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機構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商務簽注時無須重復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團隊旅遊。
參加“琴澳旅遊團”的,需出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文旅部門出具的參團材料;參加其他赴港澳旅遊團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4.個人旅遊。
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5.逗留。
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人員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須提交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關於辦理內地勞務人員赴香港證件的函》;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赴澳門隨任,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原件。
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具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關於辦理內地勞務人員赴澳門證件的函》;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交驗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6.人才。
傑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證明文件,由北京、上海、廣東省(直轄市)人才主管部門、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發展區域主管部門推薦,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網站查詢、聯網核查、函詢協查等方式審核其資格。
科研、文教、衛健人才提交單位在職證明及副高級以上職稱證明。
法律人才提交單位在職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北京市、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門、廣東省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內地仲裁機構經常出入港澳辦理仲裁案件的內地仲裁員名單、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網站上公佈的內地與香港雙方認可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內地仲裁員名單、省級調解工作委員會、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或者其他內地與港澳三方認可調解機構的內地調解員名單,審核其申請條件。
其他人才提交單位在職證明及所屬行業領域管理崗位、專業資格等證明。
7.其他。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赴澳門(香港)的,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參展、就醫或從事演藝等活動的,需交驗澳門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提交複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如有疑問,可撥打對外諮詢監督電話010-12367。
辦結時限
窗口辦結時限為7個工作日,自助服務機立等可取。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證60元,往來港澳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不含兩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