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日期:2025-02-06 14:18    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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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北京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北京繳存的疏解人員如在雄安新區租房,向北京中心申請租房提取時,不受在京有自有住房的限制。

  可通過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系統、北京公積金APP(或京通小程式)和櫃檯辦理。

  線上辦理:

  線上辦理(含網上業務系統、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式)時,在“基本資訊”欄目下需將【租房類型】選擇為“租住商品住房”,可參考【圖例】填寫相關內容。選擇承租人、填寫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編號,如校驗通過的反顯:房屋用途、月租金及租房地址(不可更改)。繼續填寫相關資訊。其中,“租賃開始時間”“租賃截止時間”應按照租房發票展示的租期填寫,且不可超過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租賃起、止時間。

  上傳租房發票原件影像(必須明確標識為房租發票,例如票面應體現“房租”“租房”“個人出租房屋”等字樣)。選擇支付的銀行及約定日,約定周期默認按月,點擊提交後,可以對支付金額、約定資訊、打入的銀行賬戶等資訊再次檢查。提交成功後,每月的提取金額自動轉入申請人約定的公積金用卡賬戶中。

  櫃檯辦理:

  通過櫃檯辦理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或人臉識別)和租房發票原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編號。

  單位經辦人辦理的,單位經辦人攜帶身份證原件(或人臉識別)、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承諾書》一份及上述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

  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攜帶委託人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或人臉識別)、《個人授權委託書》、《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承諾書》及上述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

  提示:

  1.每次提取時,月提取金額採取月租金和月繳存額雙限規則:若月租金>月繳存額,按月繳存額提取;若月繳存額>月租金,按月租金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的,按照賬戶餘額扣減10元支付。

  2.如租房發票中未能展示實際租期,應自行在發票上註明,但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備案的起止時間。

  3.除了住房管理部門(包含所在街道)可代開發票之外,開具發票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本市住房租賃資質。

  4.當提滿租賃期對應的時間長度後,事項自動終止,應使用新租房發票申請提取。

  5.繳存人支付的房租應符合租房區域的合理水準。對於租金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審核人員應進一步核查租房行為的真實性。對於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虛假租房行為的,該提取業務不予辦理。

  提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的繳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規定辦理。

  點擊這裡查詢分中心及經辦網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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