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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7 15:24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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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規定:

  有暫停或恢復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供熱協議或恢復供熱確認單,並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暫停供熱期原則上應為整個採暖期,且至少為一個採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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