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規定,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的新建房屋建築,原則上不應辦理暫停供熱。具體原因一是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新建房屋如果不進行供熱,無法檢驗房屋的供熱設施是否完好,而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只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過了保修期再供熱,一旦出現供熱管網設備問題,難以明確問題責任。二是考慮到新建房屋的入住率較低,若在保修期內可以辦理停供,會造成先入住的熱用戶形成“孤島戶”現象,即使管網滿負荷運轉,仍無法達到室溫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