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採暖費繳費期限如何規定?

日期:2024-10-31 15:35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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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示範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甲方應當將本採暖期(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費足額支付給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將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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