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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
每年11月25日被聯合國確立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態度;對施暴者依法嚴懲,是權利保護,更顯司法溫度。為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説“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動!
你了解什麼是家庭暴力嗎?
夫妻間吵架是家暴嗎?孩子不聽話,父母經常打孩子是家暴嗎?毆打同居女友或時常辱罵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暴嗎?
家庭暴力不同於一般的家庭衝突。
民法典第1042條第3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這裡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於上述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暴力行為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
面對家暴,你該如何應對?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是特別程式,不依附於離婚、撫養權等相關訴訟。
管轄法院: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請求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出時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怎樣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説“不”?
家暴的證據收集:包括但不限於報警、接警、出警記錄;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鄰居證人證言;施暴者保證書、短信、微信記錄;婦聯、社區、居或村委等組織、團體出具的相關材料等。
離婚糾紛中家暴的法律後果:家暴行為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可能喪失子女撫養權,其在財産分割上亦可能面臨少分財産,此外無過錯方還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1.因家暴導致感情破裂的,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3.離婚財産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離婚財産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産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家暴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遭受家暴一方不僅有權利主張因家暴行為産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有權利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準、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家是溫暖的港灣,不是充滿硝煙的戰場。每一個家庭都應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保障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