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的概念是什麼?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産權單位是業主;已出售的,購房人是業主。
業主還包括:
1、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是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傚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3、因繼承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
4、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5、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哪些部分屬於業主共有?
1、道路、綠地,但是屬於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私人所有的除外;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3、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
4、物業服務用房和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
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1、自行管理物業;
2、要求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3、提議召開業主大會,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4、提出制定和修改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5、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6、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7、監督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8、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9、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權;
10、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業主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配合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5、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6、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
7、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8、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