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委員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具體人數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戶數一百戶以下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由三人組成。候補委員人數按照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業主是自然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産生辦法中關於居住期限的要求;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係;
5、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6、未有本條例規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規定的行為;
7、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産生:
1、社區黨組織推薦;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
3、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
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産生辦法從按照前款方式推薦的人員中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報社區黨組織。
社區黨組織引導和支援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的,由候補委員遞補剩餘任期。具體遞補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四、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産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並在推選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名單。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産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
1、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管理規約;
4、業主委員會首次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5、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單、基本情況。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製證明,解散籌備組。
業主委員會可持備案證明和印章刻製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製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保管,需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3、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4、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再次籌集;
5、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6、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7、製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8、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費、停車費情況;
9、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産生的糾紛;
10、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11、配合、支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12、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決定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參加,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參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聽取意見和建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派代表參加。
業主委員會確定的事項應當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後三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或者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並重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並提請業主大會確認:
1、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
3、因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
業主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的委員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2、虛構、篡改、隱匿、毀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3、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
4、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5、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6、將業主共有財産借給他人或者設定擔保等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産;
7、與物業服務人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的經濟往來或者利益交換;
8、洩露業主資訊;
9、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上述的第1項至第5項行為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十、一個任期內,出現業主委員會委員經遞補人數仍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或者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十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組建換屆小組,並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換屆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産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履行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應業主書面要求組建換屆小組。換屆小組依照籌備組的人員構成組建。
十二、業主委員會的名稱、委員、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客觀原因致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登出手續,並公告其印章作廢。
十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