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

日期:2024-09-27 10:17    來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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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物業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規範;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對違法建設、違規出租房屋、私拉電線、佔用消防通道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行政執法機關;

  (五)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採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六)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七)不得洩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資訊;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九)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二、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資訊,並且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繫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物業費、公共收益收支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業主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情況;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示的資訊。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答復。

  三、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有限空間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作、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五)業主名冊;

  (六)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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