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約定,按照規劃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業。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損壞、擅自拆改建築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2、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3、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4、違反國家規定,製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5、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
6、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線;
7、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8、製造超標噪音;
9、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10、擅自通過設置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和亂堆亂放雜物等方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11、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12、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13、違反規定出租房屋。
發生上述行為的,利害關係人有權投訴、舉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