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新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接受專業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委託,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建設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水、電、氣、熱以及通訊等專業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將專業設施設備及工程圖紙等資料交由專業運營單位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責任。
2、已入住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水、電、氣、熱以及通訊等專業設施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報告相關專業運營單位;專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故障。
3、專業運營單位對專業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其正常作業。
4、物業服務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消防設施等易於發生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和部位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
5、排除安全風險隱患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存在安全隱患時,如何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1、建築物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應當及時採取修繕以及其他消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
2、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約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業主承擔。
3、經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拒不搬出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