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供熱: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指導意見》第三至七條規定:
暫停和恢復供熱實施範圍為供熱採暖合同約定的單套房屋全部區域,單套房屋內不應局部暫停或恢復供熱。
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的新建房屋建築,原則上不應辦理暫停供熱。
暫停或恢復供熱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有暫停或恢復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供熱協議或恢復供熱確認單,並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暫停供熱期原則上應為整個採暖期,且至少為一個採暖期。
供熱單位應為提出暫停供熱申請且符合條件的用戶辦理相關手續。簽訂暫停供熱協議時,用戶宜將暫停供熱期間供熱設施基本費一次性繳清。
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暫停供熱時,供熱單位宜將共用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採暖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供熱單位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辦理停熱手續,並採取適當的處理方式進行停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書面告知用戶原因。
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的,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用戶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單位支付基本費用。每個採暖期的基本費用按簽訂合同中“採暖費總計”的30%支付,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基本費用。
未供熱退費: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採暖費總額/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報修退費: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第七條明確了:
用戶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應當首先向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用戶報修後6小時內入戶測溫,並進行調節和檢修。
自用戶報修之時起,24小時之內經供熱單位調節、檢修,溫度達到約定標準的,不計入退費天數;24小時內經供熱單位調節、檢修,仍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自用戶報修當日起至溫度達到約定標準日止的天數,計入退費天數。
溫度未達標退費: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熱單位和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經供、用熱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的採暖費,並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臥室、起居室計費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退費比例
日熱費單價=採暖費總額/(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計費面積)(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臥室、起居室建築面積以房屋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沒有竣工圖紙的,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部分的建築面積;協商不成的,以爭議提出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爭議提出方承擔。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退費比例按臥室、起居室約定採暖溫度計:
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度之內的,退費比例為4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費比例為6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4度(含)以上的,退費比例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