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對象:
1、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約定的交費人支付採暖費。
2、未簽訂合同,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採暖費。
3、採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負擔的,單位應當負擔。
繳納時間:
1、如果供暖合同對繳費時間有約定的,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熱採暖示範合同中,約定了採暖費繳費時間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2、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用熱合同的,按事實供熱採暖合同關係,也應當在上述時間內交納採暖費
注:採暖用戶為維護自身權益,對供熱單位的服務監督,應簽訂書面供熱採暖合同。
繳納地點:
1、如果供暖合同對繳費地點有約定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如果沒有簽訂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對繳費地點沒有約定的,採暖用戶應主動在繳費期限內到供暖單位指定的地點繳費。
注:任何採暖用戶不得以供暖單位未主動收取或未到府收取為藉口拒絕或遲延繳納供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