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條件
1、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2、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
注: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産假天數
注:1、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若女職工出現流産和難産情況,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
産假説明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15天。
難産情況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可以再增加假期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