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領取標準及産假標準

日期:2021-07-05 16:34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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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領條件

  1、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2、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

  注: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産假天數

  注:1、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若女職工出現流産和難産情況,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

  • 産假説明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産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産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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