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標準

日期:2021-07-06 15:25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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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人群

  (一)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復員軍人、參戰參試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含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以下統稱優撫對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含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和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以下統稱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 補助標準

  (一)優撫對象  

  1.在鄉優撫對象每戶每採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2.非在鄉優撫對象(含離退休人員),本人在單位沒有享受供熱採暖補助或已享受供熱採暖補助的,可按照以下標準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補助或補差: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或補差;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或補差,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在單位享受供熱採暖補助達到和超過上述金額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  

  (二)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1.每戶每採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6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居住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應交納的採暖費予以補助,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2.家庭同住人員中的在職或離退休等人員已經享受本單位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待遇,但低於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享受集中供熱補助標準的,可差額享受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熱採暖補助;高於低保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享受集中供熱補助標準的,該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補助。  

  • 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當在取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憑證後,於當年法定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結束前,將申請材料提交供熱單位並交納超出補助標準應由個人負擔的採暖費。

  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的優撫、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不再重復享受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和冬季燃煤自採暖救助。同時符合優撫、低保或分散供養待遇認定條件的,按補助標準高的執行。具有多重優撫對象身份的不重復享受集中供熱採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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