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達不到標準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可按照標準領取不足面積的自採暖補貼;居民有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標準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居民有一處採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準與發放
特殊群體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鎮優撫對象、徵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須持有效求職證),和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經批准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其中包括:國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登出或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退休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公益性組織安置的人員,城鎮臨時工以及原由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並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退休人員);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破産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困難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老幹部部門管理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的配偶。
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準
特殊群體中徵地超轉人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其分戶自採暖補貼標準為30元/平方米·採暖季·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標準為12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其餘特殊群體自採暖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
特殊群體中優撫家庭按居住建築面積80平方米標準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住房補貼標準按離休幹部生前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補貼。其餘特殊群體按居住建築面積60平方米標準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