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二、組織方式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三、招聘流程
1.制定招聘計劃;
2.發佈招聘資訊;
3.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4.考試、考核;
5.身體檢查;
6.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7.公示招聘結果;
8.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四、考試
考試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採取分類考試。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應以招聘崗位所必備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為主;招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以考核實際操作能力為主。
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評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上級人事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面試過程允許有關人員旁聽。
五、成績公佈
考試成績確定後,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及時公佈考試成績和合格分數線。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佈三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應予以受理。復查範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六、體檢
招聘單位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安排擬聘用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2005]1號)執行。
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並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
七、聘用
經招聘單位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並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有關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係。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人事部門應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準。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回避制度
1.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2.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