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範文本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20—0506
合同編號:
北京市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氣源種類、用氣地點、室(戶)內燃氣燃燒器具、燃氣計量表資訊
1.氣源種類:□天然氣;□壓縮天然氣(CNG);□液化天然氣(LNG);□其他
乙方保證提供的氣體品質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品質標準。
2.用氣地點(地點填寫到甲方樓門牌、單元、房間號或農村的院落號):
3.燃氣燃燒器具及戶內安全防護裝置清單
器具名稱 | 品牌 | 型號 | 安裝時間 | 安裝單位 | 使用期限 |
燃氣灶 | 年 月至 年 月 | ||||
燃氣熱水器 | 年 月至 年 月 | ||||
壁挂爐 | 年 月至 年 月 | ||||
燃氣泄漏報警器 | 年 月至 年 月 | ||||
自閉閥 | 年 月至 年 月 | ||||
甲方更換燃氣燃燒器具及戶內安全防護裝置的應及時告知乙方。
4.燃氣計量表資訊
表一:品牌、型號: ;安裝位置(據實填寫):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表二:品牌、型號: ;安裝位置(據實填寫):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1)燃氣計量表無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無償更換,甲方應予以配合。甲方發現燃氣計量表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進行維修或更換。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表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2)雙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均可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擔檢定費用並負責維修或更換並賠償甲方相應損失;經檢定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檢定費用。
(3)按國家規定,燃氣計量表到期後由乙方無償更換。
5.甲方專有部分燃氣管線現狀:(在相應的□內劃√)
□未做改動 □甲方委託乙方改動? □甲方改動,乙方確認沒有隱患
6.由甲方承擔費用的個性化需求: 。
第二條 用氣價格及結算方式
1.價格:執行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燃氣價格。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自批准文件規定之日起,按照新價格執行。
2.結算方式: 。
第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及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長期有效。甲、乙雙方變更或甲方房屋産權、承租關係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對方,並與對方解除本合同,燃氣費用一併結清。
第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屬地消費者協會或其他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雙方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請用氣人仔細閱讀通用條款及供氣人提供的安全用氣須知,再行簽署本合同。
用氣人(甲方): 供氣人(乙方蓋章):
公民身份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手機號碼: 服務電話:
應急聯繫人姓名及電話: 24小時報修電話: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通 用 條 款
一、安全和服務責任
1.甲方應了解燃氣安全使用常識,對室(戶)內燃氣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進行日常檢查,配合乙方的入戶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安全用氣隱患。
2.甲方發現室(戶)內燃氣設施或者燃氣燃燒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等故障時,應及時向乙方報修;乙方提供24小時應急搶險服務,應不遲於甲方報修後 分鐘到府檢查,其中對燃氣泄漏的報修要立即安排人員到府檢修。
3.甲方對外出租(借)房屋時,保證所提供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氣的注意事項、配合乙方的入戶安全檢查作業並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安全用氣義務。
4.甲方擬連續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氣的,應關閉燃氣計量表前非公用閥門並告知乙方。
5.甲方應安裝帶有燃氣超壓、欠壓、過流切斷保護功能的自閉閥,須及時更換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由乙方提供相應服務,配合乙方為排除用氣安全隱患而開展的燃氣表後至燃具前設施修理、材料更換。
6.甲方專有部分燃氣設施需要維修、安裝、改裝、移動或拆除的,應由乙方實施作業,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的當日與甲方約定實施作業時間,按公示價格收取費用,並承擔相應作業的品質責任。
7.乙方免費對甲方室(戶)內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其中:通氣20年以下的每兩年不少於1次,通氣20年以上的每年不少於1次;農村煤改氣用戶每年不少於2次,一次安排在採暖期前。甲方在承擔費用的前提下,有權要求乙方增加入戶安全檢查頻次,乙方應予以安排。
8.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人員入戶安全檢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乙方公示的時間進行入戶安全巡檢的,甲方應主動與乙方另行預約巡檢時間。乙方安全檢查後,應當就甲方存在的用氣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甲方應當及時整改。乙方應實時追蹤隱患整改情況,直至整改完畢。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甲方所在街道鄉鎮和城市執法部門書面報告。
9.乙方提供24小時售氣服務;在售氣網點和營業場所等公示有關燃氣安全、品質、收費標準和服務品質承諾。
10.乙方因計劃檢修、更換設施等情況需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告知甲方。
11.乙方應每季度通過手機、郵件、網路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氣事項;乙方入戶巡檢時、甲方到售氣網點購氣時,乙方應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須知。
12.乙方可為甲方提供代辦燃氣綜合保險的服務。
13.甲方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1)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2)使用不帶熄火保護功能、超過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燃氣熱水器、灶具、壁挂爐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後不應再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
(3)自行或委託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改動室(戶)內的燃氣管線、閥門、燃氣計量表等設施;
(4)發現室(戶)內燃氣設施或者燃氣燃燒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等故障時,在現場使用明火、開關電器、撥打電話;
(5)實施影響燃氣計量表正常使用的行為;
(6)無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氣安全隱患。
二、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並經勸阻無效的,乙方在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後可採取限制或暫停供氣措施。
(1)存在盜用燃氣行為;(2)拒絕乙方入戶安全檢查;(3)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氣隱患;(4)將生活用氣擅自改為經營用氣;(5)拖欠和拒絕支付燃氣費用。
2.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內燃氣設施和操作公用閥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拒絕乙方入戶安全檢查、拒絕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導致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除自然災害和戰爭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氣、調整供氣壓力未按本合同約定提前公示而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乙方未按照約定周期及作業內容進行安全巡檢、發現甲方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存在安全隱患未向甲方書面告知,導致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給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甲方出租(借)房屋,沒有證據證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氣的注意事項及本合同有關內容,對燃氣事故應承擔連帶責任。因乙方提供的燃氣不符合國家標準,導致甲方在用氣過程中産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