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範文本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22—0501
合同編號: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按面積計費版)
用熱人:
供熱人: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使用説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居民用熱人之間按面積計收採暖費的經營性供熱採暖交易。
2.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交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憑證複印件;供熱單位應當出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複印件。
3.除採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後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並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産權人或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並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作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736-2012)中附錄A《室外空氣計算參數》表A中“室外計算溫、濕度”的規定,本市建築物供熱採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計算溫度在-7.6℃。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佈的數據為準。
(4)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有用戶管道關斷閥門且閥門位於室內的,指居民用戶室內的閥門、閥門後的供熱管道及附件、散熱設備等設施。
有用戶管道關斷閥門且閥門位於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戶室內所有供熱管道及附件、散熱設備等設施。
無用戶管道關斷閥門的,指居民用戶室內的支管(除頂盤管、底盤管)、散熱設備。
(5)臥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6)起居室: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7)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採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8)維護保養:對供熱採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於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發現問題並採取措施使損壞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
對供熱採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9)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戶進行供熱採暖設施維修、搶修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但用熱人不能及時到場或按用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的前提下,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戶作業的聯絡人。
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按面積計費版)
用熱人(甲方):
供熱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採暖地點、採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 。
採暖地點: 。
甲方所居住建築的建設時間: 。
住宅建築節能狀況:
□ 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範的節能建築, 步節能建築。
□ 經過建築圍護結構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的建築。
□ 未經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建築。
2.採暖計費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單層建築高度超過4米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築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築面積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計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系數折算成建築面積後計收採暖費。
(2)採暖的其他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對此部分採暖計費面積有爭議的,以爭議提出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爭議提出方承擔(此部分面積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可參考本市有關方法計算)。
第二條 採暖期
採暖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天氣等情況延長或者縮短採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本合同簽訂後,本市採暖期進行調整的,應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三條 供熱室內溫度標準
採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乙方應保證甲方臥室、起居室溫度不低於18℃。
第四條 採暖費繳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標準
單層建築高度不超過4米的部分,採暖計費標準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 元/建築平方米·採暖期;單層建築高度超過4米的部分,繳費標準為 元/建築平方米·採暖期。採暖費總計: 元/採暖期。
如遇價格主管部門調整採暖費繳費標準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標準計算採暖費。
2.繳費期限
每年 月 日至12月31日,甲方應當將本採暖期(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費足額支付給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將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
3.採暖費採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
□ 繳至乙方委託的其他代收單位: 。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供熱。
2.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支付採暖費,並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採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採暖費發票或採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採暖費。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核對。
3.應當對室內自用採暖設施進行管護,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採暖品質、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採暖設施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採暖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因甲方未及時整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4.應當承擔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日常維修的材料費和更新改造費用。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作業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採暖面積、增加散熱設備或換熱設備。拆改自用採暖設施的,不得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不得妨礙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檢查,並應當對拆改産生的後果承擔責任。發現室內供熱設施有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乙方報修。
6.應當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作等工作時留人監守;在乙方進行巡檢、維修、排氣、室溫抽測、查表、收費以及對共用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戶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7.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作工況調節,保證採暖期內甲方室內溫度持續達標,並按規定定期進行免費室溫抽測。
2.應當對甲方的採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作狀況進行巡檢。在巡檢中發現甲方的自用採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妨礙供熱設施維修作業及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並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義務將甲方違規行為向執法部門舉報。
3.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採暖費,並按照甲方要求開具採暖費發票。
4.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作等工作時,應當提前7日在住宅單元門口或電梯口等明顯位置進行公示,並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留人監守。
5.按《供熱採暖系統管理規範》(DB11/T598-2008)、《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17)等供熱服務標準、規範提供服務,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非採暖期期間安排人員接聽電話,電話號碼為: 。電話號碼更換應及時公示告知甲方。
乙方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至少保留至下一採暖期開始之前。
採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後,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復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出現溫度不達標等情況的,乙方應當在6小時內告知甲方處置情況。
6.乙方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下列供熱服務資訊,並在資訊發生變化時及時公告:
(1)辦理繳費、維修等業務及相關服務的流程、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服務項目和應提交相應的資料。
(2)網點設置、營業時間、服務標準及承諾。
(3)停熱及恢復供熱資訊、巡檢及查表資訊。
(4)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5)諮詢服務電話、報修和救援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6)國家和本市與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等,包括供熱時間、供熱品質以及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7.採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用熱人正常採暖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8.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採暖費的,除須按合同約定支付採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因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産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採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取用供熱系統用水,增加換熱設備,拒絕乙方入戶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相應採暖費,並向甲方支付與退費額等額的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採暖費總額/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的採暖費,並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1)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臥室、起居室計費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退費比例
日熱費單價=採暖費總額/(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計費面積)(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臥室、起居室建築面積以房屋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沒有竣工圖紙的,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部分的建築面積;協商不成的,以爭議提出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爭議提出方承擔。
退費比例按臥室、起居室約定採暖溫度計:
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度之內的,退費比例為4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費比例為6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4度(含)以上的,退費比例為100%。
(2)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的天數按以下情形計算:
①甲方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應當首先向乙方報修,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報修後6小時內入戶測溫,並進行調節和檢修。
②自甲方報修之時起,24小時之內經乙方調節、檢修,溫度達到約定標準的,不計入退費天數;24小時內經乙方調節、檢修,仍未達到約定標準的,自甲方報修當日起至溫度達到約定標準日止的天數,計入退費天數。
③雙方對室內溫度存在爭議的,任一方均可委託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雙方委託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溫時,以甲方委託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準。經檢測,溫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甲方承擔;溫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乙方承擔。
(3)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①甲方擅自改動居室結構、採暖設施或增加採暖面積的,以及因裝飾裝修、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②甲方拒絕乙方入戶作業的。
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採取限量供應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氣溫低於-7.6℃的。
⑤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採暖期累計不超過3次。
3.乙方未盡到管護義務,導致甲方室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出現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要求暫停用熱
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供熱系統,暫停供熱時,乙方宜將共用供熱設施與甲方自用採暖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供熱系統,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乙方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乙方應辦理停熱手續,並採取適當的處理方式進行停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原因。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的,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甲方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乙方支付基本費用。每個採暖期的基本費用可以參照本合同第四條第1項下“採暖費總計”的30%支付,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基本費用。暫停用熱期間的基本費用為 元/採暖期。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採暖建築物的産權關係或住房承租關係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
甲方未書面告知乙方房屋産權人或公用住房承租關係的變更情況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採暖面積、雙方的電話、地址等有關資訊發生變更或其他供採暖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採暖期時間、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區具備實施條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可以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為基本要求,雙方另行約定的事項不得低於本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無正文)
用熱人(簽字): 供熱人(蓋章):
身份證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宅電話: 備案登記號:
手機號碼: 鍋爐房編碼: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遞區號: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通信地址:
應急聯繫人: 郵遞區號:
應急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雙方認可的房屋內供熱設施現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