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能否自主申请研发项目鉴定

日期:2026-03-13 16:53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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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你好,请问公司可否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就研发项目请科技局鉴定是否为研发活动呢?

  答复内容:您好。您通过我委网站的来信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的要求,研发项目不需要向科技部门提前备案。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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