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某食品经营企业上游供应商出具的随货同行票中“收货地址”只能填写经营单位的一个地址。若该食品经营企业下设有多个独立仓库,其随货通行单中“收货地址”是否可以填写该经营企业某一个仓库的地址或经营地址(与仓库地址不同),实际发货是否可按该经营企业的指令发到各单独仓库?
烦请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回复,谢谢。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和地址旨在做好食品的信息追溯,记录能够追溯到供货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