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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外资三法”等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受访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玄洪波

  我们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于改革开放之初,与四十五年的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而行,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1979年7月1日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明确了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金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同时还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组织机构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到1980年4月10号的时候,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那么在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大又先后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外面统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对公司的类型、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组织机构等内容做了全面系统规定,标志着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那么,在2019年的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修订了外资三法,出台了外商投资法之后,去年2023年的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那么该公司法已经于今年的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是它的一个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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