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营和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主要价值目标。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包括切实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了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突破,为方便公司的设立、经营退出、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等方面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性选择。下面我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跟我们外资企业相关比较密切的一些制度创新来进行介绍。那么第一是专设了公司登记的专章,着力提升了登记服务的效率。新公司法新增加了公司登记的专章,这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在此前的公司法中的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散,涉及多个章节的多个条款,那么本次修订了将公司登记独立成章,对于登记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使得登记的流程要更加的清晰、规范、统一。比如第三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营业执照的创新应用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撑,公司法新增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来进行,那么对于提升公司登记的效率和便捷率降低公司的设立的门槛,促使各类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第41条,对于公司法登记机关的也提出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建设成果,优化公司登记的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的登记效率等工作要求。那么第二大点它是丰富了公司全生命周期便利化登记的制度设计。第一个它是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激发市场活力,新公司法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取消了一人公司再投资的限制也删除了原来公司法第57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的规定不再予以限制,那么有利于鼓励经营主体的投资兴业,我们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原来的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了,过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那么新的公司法仅保留了通知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删除了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的这种要求,那么此项修订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强调了股东的转股自由,更好地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那么我们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一步助力公司的便捷高效退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的注销登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注销登记,那么主要在公司法的第229条到239条规定,那么一般的公司呢它的注销需要经过解散、清算和注销的程序。那么另外一种新设的这个制度叫简易注销程序,它规定在公司法的第240条,那么主要适用于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那么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在采信全体投资人的承诺公示意义,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了注销的流程,减少了申请的文件,那么实现了公司退出的便利化。三是全面系统的构建了信息公示的制度。我们理解信息公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那么它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依法对外公示,有助于缓解或解决这个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么推动了企业的更加诚实信用、守信、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信息公示机制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在第二章的公司登记,第十一章的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第十二章的公司解散和清算,还有第十四章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在其中的十一个条款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那么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的要求提升了公司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们认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第四个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那么我们中国的公司法从完全认缴制到限期认缴制,这块说一下,就是我国的公司法其实在注册资本缴纳制度我们是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的,1993年的公司法它采取了实缴制的这个规定到2005年公司法呢它采取的是规定了最低的注册资本和两年内分期缴纳的认缴制的这么一个制度设计。2013年的时候,公司法它对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完全采取自治,是完全认缴制的一种规范。那么到了2024年修订的新公司法采取了限期认缴制,那么在公司法的第47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98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应当全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第五是优化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创新了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我们觉得另一重大的突破和创新之处在于公司治理制度,那么这个制度的深入总结了五个公司制度创新的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它精简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在新公司法的第75条、第83条、第128条和133条分别对于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它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或监事,那么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其中对于规模相对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设监事。那么从最简便的利益来讲,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最少可以只设一名董事,他执行公司事务也没有监事,也没有经理,最大限度的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那么公司法还提供了公司治理单层次的选择,在新公司法的第69条、第111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那么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那么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的时候就可以不另设监事会监事了,那么引入单层制的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那么提供了优化公司监督制度的新路径,完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辞任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0条删除了旧法中关于执行董事的表述,那么将执行董事的概念的重塑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将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范围,从原来的董事长扩大到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那么无论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经理,都有资格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他也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如果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立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规定的制度设计呢有效地解决了我们实务中法定代表人空缺,那么影响公司到正常经营的这种情况,以上是我们的这些这个重点的改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哪些重大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受访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玄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