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核完成后,由所在地的区级管理部门向数据处理者出具负面清单备案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3年,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备案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级管理部门提出延长通知书有效期申请。区级管理部门应在接收数据处理者延长通知书有效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通知书有效期3年。数据处理者可通过服务平台下载通知书。
负面清单外
出境数据在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处理者应按照《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备案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安全有序自由流动;
负面清单内
出境数据在负面清单内的,数据处理者应按照《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备案结果通知书的要求,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申报时应将负面清单备案结果通知书作为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不适用
出境数据不适用负面清单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