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求

日期:2024-09-12 17:26    来源:首都之窗

分享:
字号:        

  (一)对于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项目(含新品发布活动)不超过两个;对于同一新品发布活动,仅限一个项目单位申报;对于同一品牌,仅支持一个旗舰店和创新概念店。

  (二)对于申报首店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门店实际投资和运营主体;项目申报品牌应为门店实际运营品牌。

  (三)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四)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和“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方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财政资金后接受定期绩效跟踪,按要求报送门店经营情况和相关材料。

  (五)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达到本市限额以上规模的,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纳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六)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2023年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3〕19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项目,仍然按照原通知要求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不能再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申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