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条件

日期:2024-09-12 17:17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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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新品发布活动的具体类型和标准应符合《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

  (三)合同签订、资金支出及发票开具时间均应不早于门店实际开业时间或新品发布活动举办时间前1年,核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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