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破产

日期:2026-09-23 15:4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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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中小微企业设计的简化破产与快速重整制度,通过压缩程序周期、降低制度成本、优先债务人自行管理、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重整价值等举措,可有效保住企业核心技术、经营资质及核心团队,在统筹化解企业债务的同时,切实维护企业家个人合法权益。本专题说明中小微企业破产的适用标准、政策支持、快速重整规则及主要办理节点。

  一、中小微企业破产概述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与重要地位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应依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结合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

中小微企业破产

  (二)企业破产法修订优化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专章,并拟对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适用简化规则。修订草案尚未生效,实务中应以现行法律和规则为准。

  二、北京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及办理破产政策支持

  (一)北京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

  北京中小微企业数量较多,专精特新企业相对集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及能否适用快速重整等机制,应依据现行划型标准和人民法院适用条件判断。

  如专精特新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符合破产条件,除适用一般中小微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之外,还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推定专精特新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破产效率

  1.北京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系列政策

  北京有关政策从快速审理、线上办理、费用保障和重整支持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提供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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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救治与退出提供支持

  《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专门化、简易化、低成本破产办理机制,通过快速审理、线上办理、成本减免和重整支持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救治与退出效率。

  2022年、2024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破产制度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破产信息查询、财产处置、涉税办理、注销登记和信用修复等配套机制,并鼓励金融机构及各类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为中小微企业纾困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政策保障。

  三、北京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司法实践

  (一)北京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现状

  自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以来的5年间,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占比超9成且数量逐年攀升,呈现“清算为主、挽救为辅”的格局:破产清算占92.1%,重整及和解仅占7.9%,快速审理程序适用率偏低,债权人整体清偿率仅9.1%,过半案件无财产可覆盖破产费用。

  中小微企业清算多、重整难,大部分企业在经营彻底恶化后才被动进入破产程序。中小微企业的治理结构不规范、资产保值困难、挽救窗口期过短且易被错过,核心无形资产极易因程序耗时而贬值,企业难引投资,更难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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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北京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制度探索

  《北京破产法庭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兼顾企业营运价值和审理效率,同时不得减损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1.适用企业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可以适用快速重整的企业分以下三类: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根据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表明企业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企业。

  虽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但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程序,已经形成庭外重组方案或预重整方案的企业重整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办法》规定的快速重整程序。

  2.程序期限优化内容

  《办法》对快速重整的主要程序节点和期限作出专门安排,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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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往往较依赖原经营者掌握的技术、客户和经营信息,是否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应结合其治理状况、配合程度和继续经营需要判断。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符合北京快速重整规则的,可以优先考虑债务人自行管理。出资人承诺投入资金、财产或者经营资源,并有利于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依法安排保留其部分或者全部权益。

  四、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实务指南

  (一)快速重整全流程图示

  (二)关键节点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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