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日期:2026-09-23 15:1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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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是连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键制度桥梁。本章系统梳理执转破的适用范围、管辖规则及移送流程,以及北京地区“执破衔接”特色机制。

  一、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从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实现两种程序的有序转换。

  (二)为什么需要“执转破”?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二、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2条,移送破产审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管辖规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四、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五、“执破衔接”的特色机制

  北京市在执转破工作中形成了“执破衔接”的工作机制—打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壁垒,实现从“单向移送”到“双向融合”的系统性升级。以下为北京特色做法:

  (一)执破衔接工作机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二)财产控制措施:从执行到破产的无缝衔接

  1.移送审查期间,原有查封措施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确保债务人财产在程序衔接期间持续处于受控状态。

  2.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封

  根据前述《指导意见》第8条,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破产审查期间即将期限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续行保全,由执行法院及时办理,避免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财产脱离控制。

  3.特殊财产可以先行变价,所得价款暂不分配

  根据前述《指导意见》第8条,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先行变价,但所得价款不得向个别债权人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

  4.破产受理后可以依法推进“带封处置”

  根据《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京发改规〔2024〕1号)等规定,对不属于涉刑事侦查、海关扣押等不宜处置情形的被查封财产,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带封处置”;处置成交后,由审理法院出具解除查封及转移登记所需的协助执行文书,推动财产处置与解封、过户程序有效衔接。

  5.冻结银行账户可以集中申请解封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破产程序中银行机构协助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一中法〔2025〕199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集中申请解除债务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由法院与相关银行机构协同办理,提高账户解封效率。

  6.通过府院联动解决财产处置衔接事项

  北京依托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法院与税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解决破产财产处置中的解封、过户、涉税办理及信用修复等衔接问题,保障财产由控制、处置到登记变更的顺利完成。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三)执行法官参与破产合议庭

  北京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探索执行审判与破产审判的人员协同。

  主要实践模式如下:

  模式一: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转破案件。

  模式二:由专门办案团队集中办理执转破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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