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

日期:2026-09-23 15:1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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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安置是企业破产中的民生底线。本章聚焦职工债权范围、清偿顺位、社保与公积金处理、安置方案制定四大核心,结合北京市府院联动机制,系统梳理职工社保补缴、安置标准等实操政策。

  一、职工债权优先保障机制

  职工债权主要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形成的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受理后因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等,依其性质按照共益债务等规则处理。

  (一)债权范围与清偿顺位

  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13条,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公示,无需职工另行申报;其范围主要包括欠付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经济补偿金。全书清偿总顺位详见第六章第三节,本专题仅说明职工债权的确认、异议救济和安置衔接。

  同一顺序债权不足清偿的,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二)职工债权确认与异议救济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示并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职工债权确认与异议救济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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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工资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高管在企业陷入困境时获取过高薪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并由管理人追回:

  1.企业存在破产原因时获取的绩效奖金;

  2.企业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追回的绩效奖金等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追回的工资性收入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债权、高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四)北京特色保障措施

  1.府院联动:法院联合人社、医保、税务等13部门,协同解决欠薪、社保接续、人事档案转移等问题。

  2.欠薪应急:财产暂难变现的,可通过第三方垫付先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垫款按职工债权顺位优先清偿。

  3.免于申报: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公示,无需职工自行申报。

  4.就业服务: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等政策,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由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二、社保与住房公积金处理

  (一)社保欠缴处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尽快厘清参保职工与破产企业间是否仍具有劳动关系,及时采取相应社保减员措施,避免产生后续社保欠费。为维护职工权益,原则上建议应将统筹基金部分及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一同打入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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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分类处理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其性质分为两个清偿层次:

  第一顺序清偿的社保费用(职工债权):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养老和医疗权益,依法享有最优先的清偿顺位。

  第二顺序清偿的社保费用(社保债权):除上述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完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后,与所欠税款一同列入第二顺序清偿。

  2.社保费用的申报与确认

  对于职工债权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列入职工债权清单并公示,无需职工自行申报。

  对于列入第二顺序的社保欠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征收机构在申报时,应当附计算方式和依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京发改规〔2024〕1号)第34条的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核实欠缴情况,确保社保债权准确认定。

  3.职工需注意的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账册不全、记录缺失等情况,社保部门在核查欠缴情况时可能需要职工配合提供补充材料。职工应当积极配合,以确保社保权益得到准确认定。管理人应当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工作,告知职工配合提供材料的重要性和具体方式。

  4.追缴时效问题

  (1)社保欠费追缴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人社部建字〔2017〕183号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会议纪要(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查处社保欠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亦未对社保费征收设置追缴期限。

  据此,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企业在整个存续期间的欠缴情况,不适用时效抗辩,职工也可在破产程序中或通过行政途径随时主张补缴。

  (2)管理人调查不受时效限制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主动调查职工债权,不受时效限制。管理人的调查义务是法定的,调查范围包括企业在整个存续期间的欠薪、欠保情况。职工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的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二)住房公积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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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每位缴存职工设立的专门账户,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变动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1)个人账户资金的处理原则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已缴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已经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这部分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职工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和使用。

  ②单位应当缴存但未缴存的部分

  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上述住房公积金本来也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将其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安置职工的政策性要求。

  (2)个人账户的转移与接续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由新就业单位继续缴存。职工在找到新工作后,新单位应当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内的余额可以转入新账户。职工暂时没有新工作的,个人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时可提取或转移。

  (3)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因企业欠缴时间较长、相关记录不全等特殊情况导致欠缴金额难以核定的,管理人应当结合企业财务账簿、职工工资记录、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历史数据等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认定。职工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追缴时效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均未就住房公积金追缴时限作出约束性规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6条,单位破产、解散等情形下仍应依法处理历史欠缴住房公积金;从未缴存或者未按规定范围、标准缴存的,应按照适用规则核定补缴期间和金额。

  因此,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需按规定优先清偿。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以前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列入职工债权清单并公示,无需职工自行申报,亦无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独申报。

  三、职工安置方案制定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制定主体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由债务人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管理人接管后,由管理人继续完善和实施。

  2.民主程序

  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经济性裁员报告

  重整中裁减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资金来源与实施监督

  安置费用来源: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优先)、主管部门、第三方垫付、欠薪保障基金、股东等人补足以及重整投资方资金,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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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监督:管理人负责执行,法院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提出异议。

  第三方垫付清偿规则: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5.后续保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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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1.破产申请受理阶段(清算与重整适用)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受理破产申请并非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节点。在此期间,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需继续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为维持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属于“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协商解除:为减轻企业负担,破产管理人可根据职工的岗位、能力等因素,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企业需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破产重整程序阶段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与变更:重整期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若企业因经营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岗、降薪、缩短工时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单方强制变更。

  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是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项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协商解除:企业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宣告破产阶段(破产清算适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日期以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为准。管理人应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均属于“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清偿权。

  4.程序终结阶段

  清算程序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结束且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将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随着企业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所有留守人员的劳动关系也随之依法终止。

  重整程序终结:

  (1)重整成功: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留用员工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重整失败:若重整失败,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清算。此时,劳动关系将依照前述“宣告破产阶段”的规定依法终止,并进行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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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置方案主要内容

  1.职工基本情况(人数、工龄、岗位、欠薪欠保情况)。

  2.分流安置措施(留用、协商解除、内部退养、自谋职业等)。

  3.经济补偿金标准与支付安排。

  4.社保、公积金补缴与接续方案。

  5.特殊群体(工伤、“三期”女职工、大龄职工)专项保护。

  6.安置费用预算与资金来源。

  (四)经济补偿金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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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工资=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高收入者(月工资>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按3倍封顶,年限最高1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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