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是什么?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关经营事项进行集中清理、统一处置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既包括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有序退出,也包括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依法化解债务危机、恢复企业经营能力。
(二)破产对企业有什么保护作用?
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通过集中管辖、统一清偿和程序保护等机制,为困境企业规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已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债权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适用清算程序的,企业财产依法变价并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清算程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适用和解程序的,企业可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和解方案,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5.若适用重整程序的,企业可借助司法保护重组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表决通过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三)破产程序的主要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依法启动并推进后,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信用状态的可能法律后果如下表所示:

(四)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破产主体资格及申请主体
破产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允许其他法律规定的非企业法人组织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破产清算,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申请主体依据程序类型和法律规定确定。
2.实质条件:具备法定破产原因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持续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并非因单次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暂时性迟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常综合考量资产负债状况、流动资金、执行情况等多种因素。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北京破产法庭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揭牌成立的专门审判机构,系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依法集中审理相关破产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破产案件一般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对于其他中基层法院执转破案件,一般由对应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