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流程说明】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启动,依次经历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与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产评估与变价、债权清偿、注销登记等核心环节。其中,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定机构,全体债权人均可依法申报债权、参加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清算程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受清偿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重整程序流程图
【流程说明】破产重整程序旨在通过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恢复经营能力。程序受理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是重整程序的核心环节,各组债权人就重整方案独立投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发生法律效力。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北京法院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行政事项,以提升重整效率。重整计划依法执行完毕后,企业可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
(三)和解程序流程图
【流程说明】破产和解程序适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协商空间、可在法院监督下达成还款方案的情形。程序受理后,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进行表决,须经法定比例债权人同意方可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后,债务人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程序终结,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将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各程序转换路径示意图
【流程说明】
1. 重整转清算: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和解转清算: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人民法院认可,以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 清算申请受理后转重整或和解: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