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集与通知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召集,召开时限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持;后续所有债权人会议都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会配合法院向每一位已知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会议时间、参会方式等全部关键信息;同时管理人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保障潜在债权人能获取会议信息,不会错过行使权利的机会。
2.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议;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提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后续会议统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固定召开时限,会结合破产案件实际推进需求适时组织。
会议通知要求:管理人需要在正式开会前十五日,向全部已知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与工会代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院确定的债务人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如果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通知提前期限缩短至五日;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可进一步缩短通知期限,充分兼顾债权人参会便利与程序效率。
(二)表决规则与效力
1.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与权利限制
(1)完整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类债权人可参与各事项投票:第一类是已经依法完成债权申报,且债权金额、性质经过确认的债权人;第二类是虽债权尚未完成最终确认,但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金额,允许其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2)表决权受到限制的债权人。
一是职工债权人。职工、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可就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一般不参与表决;仅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环节,专门设立职工债权表决组,职工债权人此时依法享有表决权。
二是债权尚未最终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临时核定债权数额允许其投票,否则该类债权人无法行使任何表决权。
三是持有财产担保且未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该类债权人无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两项事项进行表决。
2.表决规则
(1)一般事项决议通过标准。除法律单独作出特殊规定的事项以外,一般事项决议通过债权人会议,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持债权总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和解协议表决通过标准。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会议,也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但表决门槛高于一般事项: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持债权总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会议后,还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标准。重整计划实行分组独立表决模式,不同类型债权人划分不同组别,各组单独投票。债权人分组包含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在普通债权组内增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则应单独设立出资人组,针对权益调整内容投票表决。
单一表决组内部通过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标准:全部债权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计划才能通过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通过债权人会议后,还需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