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限与逾期处理

日期:2026-09-22 17:4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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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并在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

  1.期限起算与通知方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须明确:申报截止日期、申报渠道与地址、管理人联系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材料清单及逾期后果。

  2.期限的法律效力

  在法定期限内合规完成申报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核查、提出异议及全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完整程序权利;未依法申报的,原则上不得依据破产程序行使相关权利。

  (二)补充申报的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债权人逾期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最终分配完成并裁定终结后,不再通过破产程序补充申报

  (三)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1.费用承担:逾期申报通常由补充申报人承担额外费用,该费用仅针对该单个债权人的补充申报行为产生,通常包括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审查成本、公告费、公证费等。

  2.权利影响: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并经确认后,可依法参与后续尚未完成的程序。

  (四)特殊债权的申报规则

  1.未到期债权:可以申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无论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均可以申报。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但管理人应暂缓确认,待诉讼或仲裁裁判生效后,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

  4.连带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论是否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已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示并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中的高出职工平均工资部分,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不属于职工债权范围的款项,按其性质申报。

  6.税收债权:涉税债权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向纳税人征税形成的债权,包含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依据破产企业类型差异,所涉税款通常有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管理人审核核心为区别欠缴金额下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及罚款,并审核发生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应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指出,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而破产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

  8.社保债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属期2023年11月(含)之前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欠缴信息;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属期2023年11月(含)之前医疗、生育保险欠缴信息;税务部门负责申报属期2023年12月(含)之后的社保、医保欠缴信息。

  9.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时应提交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故意虚假申报可能承担不予确认、赔偿、罚款等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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