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即宣告债务人破产(简称“宣破”)。宣破后,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转或转换,最终将通过清算程序完成主体退出。
(一)宣破条件
根据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类型,宣破条件分为如下三类:
1.破产清算案件
破产清算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见下表:

按时间轴归纳:
2.重整案件转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情形见下表:

3.和解案件转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产和解申请,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债权人申请。
(二)宣告破产后的法律程序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后续程序为:确定破产程序为破产清算,不再进行重整或和解;处分破产财产用于分配清偿,以变现后分配为主要方式,也可进行实物分配;最终完成企业主体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