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相关刑事责任与刑民交叉

日期:2026-09-22 15:2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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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见刑事风险

  破产办理中应重点识别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风险。是否构成犯罪,应依《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危害结果和追诉标准判断,不能仅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推定刑事责任。

  (二)管理人的线索处置义务

  管理人在接管、审计、债权审查和财产追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固定账簿、合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依案件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或者报案。对已经被刑事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应通过法院协调明确保管、续封、价值维护及后续移交方案。

  (三)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债务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并不当然导致破产程序停止。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属性、债权性质及刑事案件进展,协调推进债权申报与核查、涉案财产甄别、追赃退赔和破产财产分配。涉及同一事实认定确需等待刑事程序结果的,可依法对相关争议事项作暂缓确认、预留分配或者中止个别诉讼处理,避免重复受偿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刑民交叉办理清单

  管理人应建立涉刑人员、涉案财产、被害人及申报债权、刑事查封措施、追赃退赔进度和证据移交情况台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对财产范围、债权确认、处置进度和分配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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