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时点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后、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后,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三)预付破产费用
破产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自愿向破产管辖法院垫付一定的破产费用。申请人是否自愿垫付原则上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无财产可破案件可依规定申请破产费用援助。
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垫付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